(消费引导):新手机故障退货遭拒
【核心提示】2016年9月15日,马女士在福清市高山镇某通讯店购买了一款价格为3299元的某品牌手机。用手机拍摄时,出现闪屏现象。马女士认为手机质量有问题,次日到店要求店家退货,但店家只同意更换同款或其它款式的手机。双方协商不成,马女士向福清市消委会高山分会投诉,要求店家退还购机款。
2016年9月15日,马女士在福清市高山镇某通讯店购买了一款价格为3299元的某品牌手机。用手机拍摄时,出现闪屏现象。马女士认为手
机质量有问题,次日到店要求店家退货,但店家只同意更换同款或其它款式的手机。双方协商不成,马女士向福清市消委会高山分会投诉,要求店家退还购机款。
接诉后,福清市消委会高山分会介入调查调解。店家表示,手机质量没有问题,不同意退货。工作人员指出:根据《消法》和手机“三包”规定,店家应当履行经营者的义务,落实手机“三包”相关规定,若对质量问题存有异议,可将手机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购机金额329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本案中,经营者销售的手机在消费者购买当天就出现闪屏现象,影响了手机拍摄相关功能的正常使用,属于《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中“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等性能功障,已达到“三包”规定的退货条件,消费者要求退货的诉求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本报实习记者邓婉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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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诉后,福清市消委会高山分会介入调查调解。店家表示,手机质量没有问题,不同意退货。工作人员指出:根据《消法》和手机“三包”规定,店家应当履行经营者的义务,落实手机“三包”相关规定,若对质量问题存有异议,可将手机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购机金额329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本案中,经营者销售的手机在消费者购买当天就出现闪屏现象,影响了手机拍摄相关功能的正常使用,属于《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中“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等性能功障,已达到“三包”规定的退货条件,消费者要求退货的诉求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本报实习记者邓婉侬)
来源:东南消费新闻网 作者:胡慧敏 责任编辑:how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