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业主垃圾处理费被双重收费 每年多缴66元
多缴的垃圾处理费未返还:不满意
自来水公司和物业公司双重收费,业主每年多缴66元
被列为市人大代表不满意件,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办理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49次主任会议上获悉,对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381件代表建议,有关承办单位办复率达100%。目前,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195件,占51.18%。
市人大代表提出关于按约定和规定返还泉州市区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居民每户66元/年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旧金鸡桥恢复通车和金鸡新拦河闸分流部分车辆等两件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被列为代表不满意件,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办理。
很多市民可能并不知道,近2年来,自己每年多交了66元的垃圾处理费用。原来,自2009年起,业主每个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代收,而物业公司却没有停止收取此项费用,平白无故的,大伙儿每月就多交了5.5元。
缘由 垃圾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代征
“以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由社区居委会或者物业公司按月代征的”,市区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物业公司经理告诉记者,具体而言,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代征,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在业主每月缴纳的物业费之中。
2008年12月30日起实施的《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调整了泉州城市自来水供水区内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规定已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户,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以户为单位按月代征。当月用水量≤1吨的,该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予以免征。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户,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或物业公司按月代征。其余缴费对象由自来水公司依照相应的标准按月代征。
实际 多数业主每月被双重收费
《管理规定》实行后,泉州市区有物业公司管理且实施了“一户一表”水改的业主每月按规定应该缴纳9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原来物业收取的5.5元垃圾处理费则停止收取。
自来水公司扣除代征手续费之后,部分金额要补偿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
然而《管理规定》实行至今已近2年,符合条件的业主却发现,物业费没有减少,每月交的水费却多了9元。有业主找物业询问,“物业工作人员说没有拿到补偿款,要我们去社区问情况”,而更多的业主并不知道自己每个月多交了5.5元。
返还 部分社区可凭发票领取
一名物业公司经理说,他们没有收到返还款,小区里的事情一件也不能少做,只能继续收费。“现在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大体分成四部分,包括卫生管理、公共秩序维护、绿化以及设备设施的维护费用”,他告诉记者。
“《管理规定》出台以后,一直有业主找我要这多收的5.5元垃圾处理费,而物业公司并没有收到这笔返还款,我只能让他们找社区问问”,该经理表示,他之前也曾问过社区,社区负责人的答复是这笔钱以后会直接返还给业主,近期如果有业主再找经理的话,可以让业主凭借水费缴费发票到社区领取。
进展 部门督办 部分社区未执行
事实上,今年年初,泉州市人大代表陈力平等人就此提出建议,而有关部门也曾在今年5月份表示,将派人专门督办此事。具体而言,由相关部门对回拨到街道社区的垃圾处理费进行检查,该返还的在6月底前如数返还给物业公司;而泉州市物价部门亦将会同相关部门、街道、社区,督促物业公司,将多征收的垃圾处理费返还业主。
5个月过去了,仍然有物业公司向记者反映,并没有收到返还款。对此,有社区负责人说,“小区外沿的卫生保洁物业公司大都不管,这部分是我们负责的,上级每月给每位保洁员下拨的工资是800元,多出来的要自己想办法,此外还有其他的费用”,这些返还款有部分填补了这个空缺。
分析 应以法律相关规定为准
有业内人士表示,其实事情并没有想象中的复杂,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同时,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这是受《合同法》保护的,部门规定与法律抵触时,应以法律相关规定为准。
这每月多收的5.5元到底该谁返还?有关方面表示,他们将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文章关键词:泉州业主垃圾处理费被双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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