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点住宿条件太差 游客当日变更行程
事后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是否合理?
商报讯 (实习生 汪佳婧 记者 叶根琴 文/摄) 出门旅游本来就是为了放松心情,可是汪女士却因为旅游的事情非常闹心。汪女士致电商报维权热线反映,由于雪乡住宿条件太差,游客要求旅行团临时变更行程,“其实景点雪乡没有游玩,我希望旅行社退还旅费。”但是,这一要求遭到杭州招商国际旅游公司武林营业部(以下简称“招商国旅”)的拒绝。
游客集体拒绝入住雪乡
汪女士参加的旅行团为“哈尔滨亚布力雪乡双飞五日游”,价格为4680元/人,汪女士一家三口共花费14040元。
在这次旅行中,汪女士一家三口一直被安排住一间房,而酒店只提供两人的早餐券。汪女士认为,自己是交足住宿费的,旅行社应退还一人的住宿费和早餐费用。
“按照行程表上的安排,我们到达了雪乡,但是住宿环境太差了。”汪女士回忆,当地住宿的是“火炕”,旅行社安排6个人住一个火炕,“他们不但要我们6个人睡原本4人睡的炕,提供的毛毯也非常脏,根本没办法住。”
汪女士和其他游客提出立刻折回哈尔滨住宿,当时导游要求汪女士等人签下一张“说明”。“我们不肯签,就这样僵持了两三个小时,最后我们实在没办法才签字的。”
回到杭州的汪女士越想越生气,于是向招商国旅提出了赔偿的要求。“我们是在雪乡无法住宿的情况下,当日返回的,没有游玩,这笔费用应该退还。”汪女士的意思是,一人住宿费610元再加上雪乡旅游费1000元/人×3人,旅行社应退还3610元。
旅行社认为
1000元/人的费用没有依据
昨天下午,维权记者联系上了杭州招商国际旅游公司武林营业部的沈先生。沈先生出示了几份文件,他强调在一份“哈尔滨亚布力雪乡双飞五日游团队确认单”中,雪乡火炕的住宿条件为6-8人,而另外2份行程变更证明和不退还旅费的证明中,都有汪女士等人的签字。
沈先生是这样解释的:2月16日早上从牡丹江出发,中午12点左右抵达雪乡,其实当时已经抵达雪乡风景区,门票费用已经产生。“雪乡的住宿条件确实有限,那里是一个林场,住宿地都是伐木工人的家,汪女士他们觉得住宿条件和想象中有差距,执意要求离开。”沈先生强调,游客们忽然提出折回哈尔滨,其实就等于是变更了合同内容,所以才会要求游客签字证明。
“当时正是春节期间,旅行社事先已经将住宿费用都付清了,即使汪女士等人不入住,住宿费用和门票费用也已经产生。”沈先生认为,汪女士提出的1000元/人的雪乡旅游费用是没有依据的,旅行社无法退还这笔钱。
对于住宿和早餐券的问题,沈先生的回答是,汪女士等3人住1间房,其中1人不占床,按国际惯例,酒店每间房按床位只含2份早餐,所以不占床1位客人不含早餐。“因为确实造成一人不占床位的事实,我们后来也同意了退还610元的住宿费和早餐费的要求。”沈先生表示,在和领导商量后,他们同意再退还汪女士雪乡门票费用60元/人×3=180元,和雪乡床位费100元/人×3=300元,一共1090元。
对于旅行社的这一赔偿方案,汪女士表示不会接受。
律师认为返还旅费缺少依据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王增义律师认为,旅行社拒绝退还1000元/人的旅费,显然是基于双方的变更协议,直接依据便是沈女士签字确认的变更证明。该变更在形式上经过了双方的协商一致,无疑已经生效,双方都应当遵守。据此可以说沈女士主张返还旅费缺少依据。
王增义律师表示,如果沈女士可以证明签字确认变更是出于逼迫或不得已,或者“根本没办法住”的情形已经明显将危害到健康,那么可以要求再变更或撤销双方的变更协议。另一方面,如果可证明旅行社的实际损失几乎可以省略或大大小于未退旅费数额,那么这也将有助于沈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夏晶晶律师认为,行程变更证明和不退还旅费的证明中都有汪女士等人的签字,视为合同的变更,双方对变更行程和不退还旅费达成协议,旅行社不构成违约。如果汪女士能够证明在签订证明时,旅行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得游客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