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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一中面向社会集资4000多万 涉嫌非法集资

作者:夏石福 日期:2010年10月17日 来源:东南消费新闻网 我要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当代商报接到读者举报,称浏阳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浏阳一中” )以存10000元,年利息1000元的标准,面向社会公众集资,金额达4000多万元。浏阳一中作为事业单位,在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面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显然已违法。
  近日,当代商报接到读者举报,称浏阳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浏阳一中” )以存10000元,年利息1000元的标准,面向社会公众集资,金额达4000多万元。浏阳一中有没有集资?集资做什么?是否通过了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带着疑问,记者近日前往浏阳市采访。

  读者举报:浏阳一中集资4000多万

  许先生是浏阳人,一直在长沙做生意。近日,由于周转资金紧张,便准备向岳母借几万元钱应急。打电话给在浏阳文家市某村当村干部的岳母娘,岳母却称家中没有余钱了。前几天家中不是还有几万元的吗?怎么一下就没有了呢?许先生以为是岳母不愿借给他。

  岳母解释,“浏阳一中在面向社会集资,存10000元,一年可得利息1000元,便存了几万元,故手中没多的钱了。” 许先生岳母声称,“浏阳一中集资都是面向乡镇、村干部和大老板,一般群众没关系还不知道门道呢”。不会是骗人的?听到消息,许先生立马从长沙市赶回浏阳文家市某村的岳母家,见到了浏阳一中集资开据的凭证,才相信是真的。

  许先生从乡邻们口中得知,浏阳一中已向社会集资多年了,据说有4000多万元。联想到媒体披露的湘西等地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许先生担心岳母的集资款打水漂,心中七上八下。于是,他向本报投诉,希望记者为其打听一下真相。

  一中校长:是前任校长的事

  浏阳一中有没有集资?集资做什么?是否通过了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记者从浏阳市教育局获得了浏阳一中校长袁章军的手机号码。拨通袁校长手机,听记者介绍事情的原委后,袁章军明确表示浏阳一中没有集资。

  后来,记者用浏阳本地话与袁校长沟通,袁才承认浏阳一中曾有集资。袁校长称,此事与其无关,是前任校长的事。5年前,浏阳一中为了修建新校舍,面向社会集资了4000多万元。如今,已还了2000多万元,还剩2000多万元未还。袁校长表示,该校近年没有任何集资行为。

  然记者从许先生岳母的集资凭证上看到,日期显示为2010年X月X日。袁章军校长说浏阳一中近年没有集资的说法,显然是在撒慌。

  9月17日,记者一行专程来到浏阳一中。在校门口,记者给袁校长打电话,表示想当面了解下详细情况,袁称在外地,无法见面。他建议记者去浏阳市教育局了解相关情况。

  市教育局:这事要找市政府

  17日上午9点半,记者来到浏阳一中主管单位浏阳市教育局,将一中集资的情况介绍后,办公室工作人员将记者带到局政务中心,一鄢姓主任在向领导打了一通电话请示后,很客气地表示这事教育局说不清楚,要记者找浏阳市委宣传部或市政府了解。

  市宣传部:记者录音“没素质”

  上午10点半,记者来到宏伟漂亮、迷宫一样的浏阳市政务中心。几经询问,方才找到位于7楼的浏阳市委宣传部。在新闻科,记者出示了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科长于某(音)看后很客气,起身让座泡茶。

  落座后,记者向其介绍浏阳一中集资的情况,顺手拿出录音笔。刚说几句,于某瞅见了录音笔,便大发雷霆咆哮起来,“这是宣传部,是管记者的,是对你们客气,才接待你们,替你们协调的,凭什么录我的音”。

  见于某咆哮,记者解释,“于科长,你不愿意录音没关系,我可以关掉录音笔,用不着发火。” “刚才,你也没说什么见不得人的事啊,用得着发脾气吗?再说,您作为宣传部门的官员,代表政府、党委发言,我怕出错,用录音笔录下音是很正常的”。

  对记者的解释,于某不予理会。于某指着记者说,“听说你还是报社的部门主任,你录我的音,你就是没素质,我见过的记者成千上万,没见过你这样的。”

  见于某蛮不讲理,记者也有些生气,“于科长,你素质高,也不会和我纠缠录音的事。再说,我是光明正大的将录音笔放在你面前的茶几上,我没有偷录你的音,也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请不要这样侮辱记者。你还这样,我向你们部长投诉你。” 见记者发飚,于某坐回办公桌,不再言语。

  对于记者要其联系浏阳一中袁章军校长、市里分管领导采访的要求,于某不理不睬。这时,坐在于某对面的一位工作人员准备出来打圆场。冷不丁,外面进来一个男士,与其嘀咕了几句后,便也不做声了。

  见此,记者只好走出浏阳市委宣传部。

  长沙市教育局:我们管不了

  下午3点,记者就浏阳一中集资的事赶到长沙市教育局采访。负责新闻宣传的一位女士向领导请示后表示,长沙市教育局管不了。据其介绍,长沙市教育局与浏阳市教育局、浏阳一中只是业务指导关系,其人事权、财权等由浏阳市直管。

  浏阳市第一中学涉嫌非法集资

  那么,浏阳一中存10000元,年利息1000元,面向社会集资4000多万元。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呢?

  早在1993年9月,国务院就整顿金融秩序发出“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2号)”: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或者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禁止社会团体举办还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红利的有偿集资活动;任何地区、部门及单位都不得违反本通知进行新的有偿集资活动;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0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发出“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要求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并归纳了非法集资的四大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使集资款全部退还,但违法犯罪事实依然存在,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浏阳一中作为事业单位,在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面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显然已违法。(记者 夏石福)(当代商报)


文章关键词:浏阳一中 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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