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欢唱KTV东街店 凭什么没收顾客寄存的啤酒?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1月30日讯(本网记者 林皓)“酒是我花钱买的,KTV有权利没收吗?”近日,市民王先生在海都“网民报料台”上留言称,福州欢唱KTV东街店无理没收了他寄存的酒。
【事件回放】
寄存过期KTV当即没收酒水
王先生告诉记者,今年9月29日,他和朋友来到福州欢唱KTV东街店消费,结束时发现还剩22听啤酒,便向服务员提出要退酒。KTV方面则称购买物品不能退换,并建议王先生选择“酒水寄存服务”。在办寄存手续时,服务员提醒王先生寄存时间只有一个月,到期需办理续寄手续。王先生签了一张寄存单后就走了,单子上有过期就销毁酒水的规定。
此后一个月,王先生一直没有去欢唱KTV领酒,其间,KTV服务员也致电王先生告诉寄存时间将近,提醒前往续寄。到了10月29日左右,王先生因为出差不能到店里续寄。待其出差回来打电话到KTV咨询时,该店的服务员告诉王先生,所寄存的啤酒过了寄存期,不能再取酒了。“这不是霸王条约吗?它凭什么没收我的个人财产?”王先生质疑。同时他表示,在办理寄存手续时,服务员只要求王先生填写名字和电话号码,期间只是提醒他办理续寄手续,并未提及过期将没收酒水。
KTV:已提醒消费者
记者就此事致电福州欢唱KTV东街店,该店工作人员称,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会提前半个月致电提醒办理酒水寄存的消费者及时来领取酒水,并且在到期后会通知当事人,并酌情延缓寄存期限。取酒卡上也已作了“过期销毁”的相关说明。
【律师说法】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岩平: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提供的酒水寄存凭证,实际上是格式合同。该KTV在合同中制订了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规定,使消费者丧失了自由领取寄存酒水的权利,显然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寄存期满后,经营者只是不再履行保管责任,但不能擅自把酒水处理掉或占为己有,酒水的所有权仍归消费者所有。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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