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消费网讯(消费日报记者 朱定荣)2008年3月15日,福建省、市工商、质监等部门在福州五一广场举行盛大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当天,本报记者参与接受现场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活动。其中一位消费者陈女士投诉:某通迅运营商福州公司诱骗她续交一年的宽带费用,强迫她在15天内消费完一百元的长途话费!
据陈女士反应:2007年,她家花了几百元开通了某通迅运营商宽带。2008年2月份陈女士去营业厅续费,当时,该公司在做促销活动,称新签约和续约一年以上的套餐用户可赠送100元面值的电话卡。本想续费几个月的陈女士看了广告之后便改变了主意,按照广告要求续约了一年。可是,直到3月14日,该通迅运营商才用特快专递将100元的电话赠卡寄送给陈女士。3月15日,陈女士收到赠卡后仔细一看,发现发卡日期是2007年11月、有效期到2008年3月31日、只能打国内长途!这意味着陈女士必须在15天内消费完100元的长途话费!陈女士说,该通迅运营商在做活动宣传时也没有提前告知她赠卡只能打长途和只有15天的使用期限,这让陈女士感到万分气愤!
之后,陈女士就立即拨打该通信运营商客服热线进行咨询。当值的工作人员回答说:“到期余额未用完让陈女士再买一张充值卡把赠卡的余额转过去。“那不是要我再买一张卡才能用!”陈女士说,“这样的作法是强迫消费!”
陈女士的爱人黄先生对记者说:“2007年11月发的卡,有效期用到2008年3月底,(今天)3月15日才收到,问他们为何这么晚才寄出来,他们的回答是:‘福州很远呀!’我回应道:‘我是本市的,总共就一天,你昨天投寄,我今天就收到了!’我感觉他们是在欺诈我,为了骗取我一年的宽带业务费用,所以采取这种手段,实际上这张卡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谁吃饱了撑的没事打长途!”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曾代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4个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向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电信等四大电信巨头正式致函,对“电话卡余额”问题提出质疑。认为电话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全国政协委员方廷钰则认为,消费者买卡相当于向通信运营商买服务,到期是服务终止,与卡内余额无关,不退余额等于侵占消费者财产。
今年3.15的主题是消费与责任,其涵义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在这过程中,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