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孙女士反映:2007年12月6日,她在永乐生活电器福州华林店购买了一台格力空调和一台长虹液晶电视,总共花去了一万七千多元,当时,永乐承诺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9日内发现同城市内其他商家同品牌、同型号商品的价格更低,消费者将可获得差价补偿。巧的是消费者孙女士在购物后的第二天去福州东街口办事时,刚好路过格力空调专卖店,顺便进去询问价格后发现同型号空调比自己在永乐所购的产品价格低了将近三百元!消费者孙女士一气之下便跑到永乐华林店要求补偿差价。但永乐却提出要孙女士提供该专卖店的购物发票或盖有公章的销货单!孙女士认为:“福州永乐是在有意刁难消费者,在没有购物的情况下,何来该店的购物发票和盖有公章的销货单?”无奈之下孙女士只好将情况向媒体投诉,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接到投诉后便陪同消费者来到格力相关专卖店询问同型号产品价格,发现专卖店同型号产品价格确实比永乐低,于是记者来到福州永乐华林店,将投诉者的相关情况向该店店长反映后,店长及其一位姓傅的经理的解释是:“该店导购服务员在顾客决定购买产品时已经有提示消费者要仔细查看发票背后相关条款及《永乐家电诚久保障服务条款》(如左图), 条款中规定:价格保障中所指‘其他商家’为大中型商场、电器连锁店、厂家专营店,不包括租赁电器城中个体电器经营商、个体电器经营店。消费者孙女士反映的问题不在差价补偿范围内,因为格力专卖店是属于个体户,而且条款中还有限制条款,其中一条规定:‘顾客在永乐家电所购商品与赠品总价值高于或等于其他商家商品与赠品总价值的,不享受价格保障。’所以不能退给孙女士差价。”
而孙女士却愤怒地说道:“首先,在购物时,永乐没有任何人提醒她发票背后还有相关条款及其存在的猫腻;其次,她根本就不知道有所谓的《永乐家电诚久保障服务条款》,更没有人交给她该条款,在她要求永乐退还差价的时候才知道该条款的,永乐是为了逃避差价补偿责任才拿出该条款来做挡箭牌的!”
孙女士认为:“福州永乐是在有意诱导消费者,使消费者上当受骗后,在消费者提出补偿时,便拿出一大堆之前你根本就不知道的所谓“保障服务条款”来忽悠消费者,故意提高补偿门槛,让消费者永远也别想得到所谓的差价补偿!”
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记者拨通了福州12315,叫来了鼓楼工商局3.15服务台的两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了解完相关情况后,认为这是一起价格纠纷案件,不属于他们调解范围,要消费者拨打12358向物价部门反映,之后便离开了现场。
现场,记者发现该店在一进门左手边摆着一溜的“永乐大典”促销宣传牌:有“彩电岁末盘点大回馈”;有“永乐冰洗礼惠天下”;有“分红大典”;有 “数字有线大典”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利用广告对消费者进行诱导,虽然不是虚假广告,但却隐瞒了附加条件,属于模糊赠售。其行为已涉嫌违反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孙女士认为:因为“永乐生活电器”福州各连锁店醒目之处都设置了“7天可以退货、15天超低价赔付、30天质量包退、90天质量包换”的承诺宣传牌;报纸广告也同样打出“7天可以退货、15天超低价赔付、30天质量包退、90天质量包换” 的承诺。以一个正常人的思维理解,只要是在购物后7天内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都可以退货,因为按照“永乐生活电器”的承诺,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完全可以在购物后30天内要求退货、90天内要求换货。这样一来我们完全有理由将“7天可以退货”理解为商家的无条件退货。
孙女士气愤地说:当初走进永乐,就是因为头脑中记着永乐 “零风险购物”的广告宣传,可谁知“永乐生活电器”的那些“让消费者得实惠”的宣传全是一个幌子!
“7天可以退货、30天质量包退、15天超低价赔付、90天质量包换。”永乐生活电器连锁店在广告上承诺以上保障,并以契约发票方式(即与消费者的信用合同方式)把这些承诺固定下来,主动承担法律责任。这看起来对消费者似乎是一种福音,但同时又作出限制性规定:“通讯、电脑、摄照、数码类、配件耗材等等不享受以上保障!”由此可想而知,永乐生活电器连锁店里还有多少家电可以享受所谓的“服务保障”呢?
再者,永乐生活电器连锁店的广告中并未完全体现他们的“服务保障条款”,而发票则是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才能取得的,等到取得发票之后,这些条款早已经失去了事先提示或告知功能。从这点来看,福州永乐生活电器连锁店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违背了“永乐承诺所售商品为全市最低价格”的宗旨。
后来,孙女士在仔细阅读了“永乐家电诚久保障服务条款”后认为:“其条款名为保障服务,实则是福州永乐用以保护其误导欺诈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其行为实在可恨!”孙女士最终决定退货,从此再不到永乐购物!
相关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商场的上述行为,顾客可以向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计委2001年11月7日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明确规定了13种属于价格欺诈的行为,其中规定: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为价格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从永乐生活电器的“条款”来看,它就是一个格式合同、声明或店堂告示,一旦这个“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按照法律规定它是无效的。消费者完全可以追究永乐生活电器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