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位于闽江福州段的上游,素有“山青水秀”之美誉。境内有“世界稀有、中华之最”的黄楮林自然保护区、 “华东第一坝”水口电站等。然而,这些年来,该县一些乡镇公然违反国家森林法、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将成片成片的山林砍伐贱卖。
2006年,闽清人池某和朋友一同凑了3万元钱,购买了闽清县上莲乡附近一山场的林木。在没有向闽清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自作主张雇人砍树。闽清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池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万元。
闽清县省璜镇横溪村原本值200万元的林地,却被村委会以15万多一点的价格出租。租期10年至30年不等,承租方凭借一纸租约便肆无忌惮地砍伐树木。
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曾发生烧炭毁林事件,共砍伐天然阔叶次生林182亩,现场已烧制出窑的木炭5万公斤。
闽清县上莲乡上莲村,是一个盆地型的小山村,四周环绕着丘陵和山峦,植被丰富,四季常青。据当地村民反映,他们一直以来就像珍爱自己的生命一样,守护着这些祖辈留下的绿色森林宝库。然而现在情况却陡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原始次生阔叶林将面临着被大量砍伐的危险境地。尽管当地村民对此忧心忡忡,但是他们却又对此无能为力,原因是该村的个别村干部,以筹措修建乡村扶贫水泥路缺口资金为借口,未经全体村民会议商议同意,私自自行承包了全村原生林(指毛竹林和果林之外的所有林地)的砍伐权。
上莲村广大村民群众对少数村干部的这一行为普遍持反对意见,并对他们的决策和发包的依据、程序,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怀有极大的担忧和质疑:
第一,这么大面积的山林砍伐权的发包,是关系到全体村民集体利益的大事,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充分的公示并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然后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进行讨论才能做出最终决议。但是少数村干部对此议题根本没有走这个程序,仅仅是通过村委会领导研究便做出了决定。
第二,发包程序不够透明、公正、合法。发包投标前,村书记苏某指示村委会某工作人员在当天傍晚张贴一份发包公告于村委会外墙,然后次日一早即撕下该公告。这种“夕发朝收”的做法,导致只有极个别早起路过的村民看到该公告。尽管事后很多村民对此表示了异议,但村委会置之不理。
破坏式的砍伐作业令民怨沸腾。苏某等人租赁了一台大型挖掘机,历时几个月对原来只是樵夫走出的山间小道进行拓宽改造,然后把卡车开到山脚下,接着派一批人开始对山林进行“剃头式”的砍伐:用伐木机械把大小树木一律砍下,甚至连稍大的灌木也不放过;把枝干粗的运回苏某自办的地板厂加工后出售,枝干细一点的树木连同其他削下的枝叶捆好,运下山卖给当地的电磁厂烧窑。总而言之,能弄下山的都弄下山,因为山上的东西到了山下都能卖钱。
记者在现场看到,整块山林已经被从中“剃”掉一块,完整山林已出现一块植被空缺,这种空缺是否会迅速蔓延,目前谁都说不清。
为此记者向闽清县林业局求证,县林业局责成上莲乡林业站调查,并反馈给本报:称5月22日到上莲村调查发现村民反映的情况不属实,该林木是2005年7月1日经过投标方式被上莲村村民范某承包,承包山场面积1622亩,其中生态林1360亩,毛竹林262亩,现在山场采伐的林木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生态林没有被采伐。并提供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上莲村村委会与村民范某签订的杂木林承包合同。
上莲村村委会与村民范某签订的杂木林承包合同表明: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资源,加强管理,增加村财政收入,提高经济效益,经村民代表会研究,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将杂木林承包给范某经营,承包期限为五年,范某一次性将承包金60300元交清。如此短时间的承包林地恐怕只有夺取山林资源利益而难以有效维护山林资源。
据福建省林业厅林政资源管理处李科长认为,按这种价格承包这片林地,每亩价格才240多元,价格明显偏低。另据相关人员介绍,现在木材行情上涨,按照闽清当地行情每亩可卖800元左右。
按相关规定,无论是国营、集体、个人的山林木,都是可以对外转让和出卖的,但必须要经过村委会、村民代表、全体村民大会同意后,由村里向乡林业站申请,再报请县林业主管部门评估和批准,才可以出卖和转让。但是上莲村并没有严格按照这种程序操作,仅仅是通过村委会领导研究口头通过即做出了决定。
记者看到这个承包合同上并未体现范某承包山场面积1622亩,也未交待承包杂木林的面积及采伐的四至,而是泛泛地指岭为界,承包合同只写明给范某经营。
另外,按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与所在行政村公示告知,但这个程序上莲村也未能做到。
林业厅批准的批号为闽林采字(2006)102号林木采伐许证规定的采伐期限为2006年11月1日至2006年12月30日止,但上莲村民反映,至今年3-4月份还有人在砍伐运树。对此,上莲村书记的解释是:因去年年底下雨,砍下的树未及时运下山,现在只是把去年砍下的树运下来,并未超期限砍伐。
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和竹材运输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林政[2006]87号)第五条规定:加强天然林特别是天然阔叶林资源的保护管理,遏制天然林锐减趋势是非常必须的。对其中以阔叶林为优势树种的天然林不得进行皆伐。
截止记者发稿前,上莲乡人民政府发来复函,称上莲村林地承包合同是经过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的,有会议记录、有公示、有招投标,承包公示后,有二人报名,并交了押金,整个承包程序基本上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
记者要求看一看其所谓的会议记录、公示内容、招投标书,但是至今未能如愿。况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所以上莲村只有两个人参加的投标是无效的。
至于承包时间和承包价格的问题,上莲乡是如此解释的:因上莲村前一轮山林承包期只剩下五年,所以此次承包期相对应为五年。承包价格较低问题,主要是2005年当时竹林价格较低(毛竹百斤仅10元左右),毛竹与混杂拥有量少,而且与省璜镇相邻,盗伐严重,加之无付工资给承包者,所以价格偏低。
全球气候变暖、森林资源减少、土地沙化、自然资源的枯竭等等已凸显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劣变化!依法有效地维护和利用人类有限的森林资源,是防止自然环境恶化、减少自然灾害、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有效途径。今天对森林资源的任何违规违法行为,都将成为明天恶劣自然灾害的根源!